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揭阳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9]624号 2009-10-2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制揭阳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发票的请示》(揭市国税发[2009]94号)悉。为切实加强对当地建材行业零散税源的税收征管,有效增加税收收入,根据你市的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同意你局统一印制《揭阳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发票》(见附件票样),明确仅限于你局辖区内零散建筑材料的销售行业,且采用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纳税人使用。请结合《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地方建筑材料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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