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1号 1997-01-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征费率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已开征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不重复征收)。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原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征收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三、缴费地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属地征收原则,纳税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申报缴交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缴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纳税人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如有不详之处,可向我局及下属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咨询。 咨询电话: 市局机关 3337415、3337494 罗湖征收分局 5402222 福田征收分局 3255155 南山征收分局 6665013 蛇口征收分局 6891260 龙岗分局 4908718 宝安分局 778846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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