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0]833号 2000-12-0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营业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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