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发[1994]215号 1994-12-17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4)条废止。
1、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凡已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开具的是普通销货发票的,可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凡已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必须收回购货方退还的已按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与发票联,方可按13%税率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回的抵扣联作为冲减当期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凭证;否则,不得变更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增值税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在1995年12月31日前可免征增值税。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4、[条款废止]在本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必须按13%的税率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再取得按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附件:财税字[1994]060号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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