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宾馆招待所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524号 2006-11-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认浙江省省级机关事物管理局机关招待所等10家宾馆、招待所,在2006年年底前继续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 附件:继续享受2006年营业税免税政策宾馆、招待所名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30日 继续享受2006年营业税免税政策宾馆、招待所名单 1、浙江省省级机关事物管理局机关招待所 2、浙江中瑞大厦 3、浙江省军用饮食供应站 4、浙江梅地亚新闻交流中心 5、杭州宝善宾馆有限公司 6、浙江省财政厅招待所 7、杭州之江饭店 8、杭州大华饭店 9、杭州新新饭店 10、杭州花家山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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