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8]42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423号        2008-09-1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浙江税务票证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

  二、中宏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按规定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申请印制和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首次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应提前1个月报送发票印制计划,此后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报送下个年度印制计划,12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办理领购,之后需要增加当年度印制数量的,应提前1个月补报印制计划。

  三、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加强对《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的管理,确保存储期限达5年,以备核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9月11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