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个人转让商业性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09-01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市区个人所有的商业性房地产转让,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含)以上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按规定计算征收。商业性房地产的判定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性质确定,房屋产权证上无记载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性质确定。单项资产计税价格以单个产权证为计算单位。 特此公告。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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