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11]443号 2011-06-28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4年10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现就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主管国税机关和县级、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应抓紧时间审核转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应在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具体要求 (一)申请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文书式样)一式五份;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一份; 3.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报告一份; 4.属不可抗力因素的,附有效证明一份; 5.当期货币资金金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一份; 6.资产负债表一份; 7.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一份。 (二)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流程 1.纳税人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将申请材料报主管国税机关。 2.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办妥申请材料签收手续并受理审批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派员实地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的内容是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经办人及主管领导姓名、日期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流经的各级国税局均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经办人及主管领导姓名、日期。各环节的办理时间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行政审批项目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228号)的规定执行。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及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签署意见退回纳税人。 (三)税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国家税务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41号)同时废止。 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