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园、旅游景点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93号 1999-05-04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要求,为了加强我市公园、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门票的管理,做好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公园、旅游景点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计征营业税收入所使用的各种经营性有价票据(券)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统一套印有“辽宁――沈阳”字样的地税发票监制章。 二、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有价票据(券)主要有:1.公园、旅游景点门票;2.各种文化、体育场馆举办的文体活动所使用的门票、入场券;3.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使用的门票、游艺票;4.其他涉税项目所使用的各种有价票据(券)。 三、1999年7月1日后,有关单位库存的门票(券)经市地税局票证处批准,可与新版门票(券)交叉使用至1999年7月31日,到期后,原门票(券)一律作废,不得使用。否则将按照发票违章行为予以处罚。 四、为确保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套印有“辽宁――沈阳”字样的地税发票监制章的门票(券)顺利使用,各有关经营单位应自拟门票(券)式样并及早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到市地税局票证处审批、印制。 五、凡套印有我市地税发票监制章的门票(券)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存制度,设立专库存放有关门票(券),配备专人负责有关门票(券)发放使用工作,同时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检查与监督。 六、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落实好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好本辖区内的经营单位所使用的门票(券),要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章行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5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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