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辽宁省技术贸易统一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4]111号 2004-7-16 各分局、县(市)局: 为了加强我市技术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技术贸易发票的使用,保障国家对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将《辽宁省技术贸易统一发票》管理和使用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委托市科学技术局发售的《辽宁省技术贸易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技贸发票”)收回,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 二、适用范围凡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有关规定,经认定后均可使用该发票。 1.技术转让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2.技术开发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3.技术咨询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利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技术服务是指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提供的服务。 三、发票代开或购领 1.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持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表》和代开发票规定的其他手续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发票。 2.对于用票量较大的用票单位由沈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定期提供名单,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批准后可以购领技贸发票。领购发票需持《发票购领簿》、税务登记副本、营业执照、购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及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和《技术合同登记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领发票,经审核无误后限量发售。 四、发票使用 1.开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内容的发票,以经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为依据。 开具技术交易活动内容的发票,以报经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的手续为依据。 2.技贸发票仅限于经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技术开发经营机构使用,不得转借,不得用作非技术贸易项目。 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和沈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应对用票量较大单位的发票使用情况定期检查。 五、发票管理技贸发票仍按照我市普通发票的管理方式统一管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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