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2〕1124号 2022-10-3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持续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 各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申请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其已具备法定条件,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得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审批环节和申请材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各级人社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工作宣传,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及服务场所公布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使用。 二、加强事后核查监管 各级人社与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通过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的形式对企业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核查监管中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给予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处罚。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实施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申请,鼓励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其失信行为。 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与同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间的协同对接机制,加强对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统筹调度,及时共享有关数据信息,实现行政审批与核查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告知承诺制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管理服务,提升告知承诺事项网上申请办理、在线核查监管等工作效能。 联系方式:省人社厅流动管理处 薛敏 0351-3046712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处 邓琛巷 0351-7731039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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