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7]300号 2007-11-16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的规定,区局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各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其代办的收费项目为营业税应税项目时可使用《专用发票》,也可使用收费单位提供的合法发票。如: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 二、《专用发票》分为微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种。平推式发票的发票代码为:26500**023**;规格为190MM×127MM;两联,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卷式发票的发票代码为:26500**024**;规格为:76MM×177.8MM;只设发票联一联,印色为棕色。两种发票均采用压感纸印制,其中:发票联采用含SW水印标记的压感纸印制。 三、《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各用票单位按半年(上半年4月1日以前、下半年9月1日以前)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提出用票计划,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计上报印制数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用票单位按规定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局领购发票,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各用票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填开、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库、专柜、由专人保管发票,明确责任,按规定的范围开具使用发票,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及电子开票数据。 附件:1.《专用发票》票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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