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实行内部承包吃投资的国营预算内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外部工程收入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国[1986]101号 1986-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沈阳、重庆、武汉、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第一步利改税时,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财改字第4号、[83]财改字第5号规定: 实行内部承包吃投资的建筑安装单位暂不实行利改税。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实行内部承包吃投资的建筑安装企业内包工程任务普遍不足,陆续面向社会承包工程。为此,原暂不实行利改税的规定已不适应现状。为实行公平税负,经与建设银行总行研究决定: 对实行内部承包吃投资的建筑安装企业,除承包本部门吃投资的所得部分仍暂不征收所得税外,其承包外部门工程的所得部分,暂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税款按预算级次分别就地入中央、地方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6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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