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03
摘要:为进一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近年来,我们积极引导群众早参保、长缴费、多缴费,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的方式,提高其到龄时的待遇标准。一是提高了缴费档次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9号建议的答复

杜丽英代表:

  您提出的第079号《关于农村老年人、高龄老人、长寿老人每月发放退休工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建议提高农村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高龄老人、长寿老人收入,按月发放退休金,让农村老人享受更多福利待遇,提高生活品质”。近年来,围绕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老年人的待遇水平,我区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制度

  (一)建立了待遇正常调整机制。2019年,我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2019年《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同时要求“各地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建立,为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加大了对高龄老人的政策倾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例如,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为145元,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待遇享受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为15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待遇享受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为165元。

  二、允许超龄未参保老人参保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的相关规定,我区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可以通过一次性趸交的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从缴费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待遇,解决了超龄老人没有养老保障的问题。

  三、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秉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积极推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自2012年以来,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从60元提高到145元,提高了两倍多。与此同时,自治区还积极引导盟市、旗县结合当地经济情况,适度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其中盟市层面上有7个地区提高了标准,分别为呼和浩特市195元,包头市200元,鄂尔多斯市465元,乌兰察布市160元,乌海市180元,阿拉善盟385元,二连浩特市790元;旗县区层面上有15个地区提高了标准,呼伦贝尔市阿荣旗150元、陈巴尔虎旗235元、新巴尔虎左旗165元、鄂温克205元,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285元、阿巴嘎旗225元、东乌珠穆沁旗325元、西乌珠穆沁旗336元、苏尼特左旗240元、苏尼特右旗255元、太仆寺旗165元、镶黄旗210元、正镶白旗165元、正蓝旗220元、多伦县195元。

  四、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早多缴费、长缴费

  为进一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近年来,我们积极引导群众早参保、长缴费、多缴费,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的方式,提高其到龄时的待遇标准。一是提高了缴费档次标准。2019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将最高缴费档次由3000元提高到了7000元;将缴费补贴由最高85元提高到了100元,引导参保群众多缴费。二是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印发,规定“参保人员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鼓励参保群众长缴费。三是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个人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助、补助政策。当前,我们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社会经济组织、社会慈善组织等为参保人参保提供资助补助,提高个人账户积累。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要求,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同时,针对老年人待遇水平偏低,有意追加缴费标准的诉求,我们将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并争取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