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税〔2024〕3号 2024-03-1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合作社,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社联合制定的《山西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及以前年度确定且仍在商品储备期的储备企业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储备商品种类、储备期限等),由省粮食和储备部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各级供销部门按职责梳理汇总后,于2024年4月底前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3月14日 山西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第三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助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五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存储计划文件;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凭证; (三)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 (四)自用房产、土地用于承担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 (五)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第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部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各级供销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和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储备商品种类、储备期限等)函告同级税务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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