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税[2021]17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1-07-12
摘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区县机构编制部门衔接,准确掌握当地公益性群众团体情况,精准开展政策辅导,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辅导其及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公益性捐赠。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渝财税〔2021〕17号                 2021-07-12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扎实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支持社会慈善捐赠,推动我市公益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创新政策宣传方式,积极通过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媒介渠道,加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主动与当地区县机构编制部门衔接,准确掌握当地公益性群众团体情况,精准开展政策辅导,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辅导其及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公益性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分别报送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公布名单。

  (三)符合《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报送以下材料:

  1.申报报告(需写明属于《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具体情形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起始时间);

  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所列材料。2021年度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于2021年10月31日前报送材料。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在12月底前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0〕52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20〕25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重庆市财政局 邓孝润 67575388

  重庆市税务局 刘成君 67572703

  税 屋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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