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于内资企业,现有2003年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购进的时候,公司确定的该固定资产残值率为3%,现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从《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规定,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再进行调整。(2003年6月18日发布)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固定资产是在2003年6月18日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残值率为3%,不需再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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