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104号 2009-03-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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