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08-19
摘要: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法规,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186号       1994-08-19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法规缴纳增值税。

  二、[条款失效]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条款失效]糠麸、油渣(饼)、酒糟、糠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条款失效]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法规,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法规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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