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 一、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是指纳税人为了销售货物而向购货方收取的有偿使用包装物的费用,是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收取时在会计上应确认为企业的收入,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二、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如借入单位因物资损坏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时,借出单位可以用押金抵补损失。在购货方归还包装物时退还押金。押金是企业暂收应付的款项,收取时在会计上应确认为企业的负债,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增值税处理 对于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大家一定不会陌生。但当包装物押金遇到包装物租金时,你是不是就分不清楚了呢? 一、包装物押金 1.知识点梳理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 (2)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3)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2.知识点总结
1.知识点梳理 1.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 2.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2.知识点总结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租金,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消费税处理 一、包装物押金: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消费税. 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收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二、包装物租金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消费税时直接将包装物的租金换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据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企业所得税 一、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直接将包装物的租金换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税收入。 二、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一般在收取时计入“其他应付款”,作为往来款项处理,不计入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逾期不予退还和没收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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