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 【政策干货】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案例】茶陵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是茶陵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后称垃圾填埋场)的专业运营公司。垃圾填埋场位于虎踞镇与思聪街道交界处的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东北面约200m的桥冲烂泥沟,垃圾场占地面积0.26平方公里,其中垃圾填埋区占地0.24平方公里,总库容216.6万立方米。该司与茶陵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委托运营协议,于2018年9月开始对垃圾填埋场进行运营,同时对垃圾填埋场附属渗滤液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组合工艺进行场内处理。该司成立后根据财税〔2015〕78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茶陵县税务局及思聪税务分所的指导下进行了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及环保税备案,后续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环保税的减免。该司自2018年9月成立后增值税即征即退共计退税四十余万元,减免环保税一千余元,极大地缓解了资金压力,为企业能够更加全身心地投入生产,更好地服务环保事业及某提供了保障。
问:我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免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因经营需要,现异地租赁生产线,生产免税产品,请问能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吗?(用工业废渣、煤灰生产建筑材料粉煤灰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手续?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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