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认识,加强服务,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在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的职能作用,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搞好优质服务,为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2、简化办证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对自谋职业、合伙就业的下岗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取得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经营地点的,均可持下岗证和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要尽量简化办证手续,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能不收的尽量不收。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要尽快办理认定手续。 3、[条款废止]严格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省局以豫国税发[1998]123号文件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从九八年六月一日起,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下岗职工生产销售货物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省辖市)和800元(县及农村)提高到1500元和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元和400元提高到600元和500元。基层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得征税。 4、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主动向下岗职工宣传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政策为导向,鼓励引导其从事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项目,如生产和经销化肥、农药、饲料等免税货物,自办或合伙承办民政福利企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生产掺兑不少于30%废渣的建材产品等,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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