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1998]17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意见[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18
摘要:提高认识,加强服务,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在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的职能作用,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搞好优质服务,为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1、提高认识,加强服务,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在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的职能作用,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搞好优质服务,为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2、简化办证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对自谋职业、合伙就业的下岗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取得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经营地点的,均可持下岗证和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要尽量简化办证手续,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能不收的尽量不收。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要尽快办理认定手续。

  3、[条款废止]严格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省局以豫国税发[1998]123号文件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从九八年六月一日起,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下岗职工生产销售货物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省辖市)和800元(县及农村)提高到1500元和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元和400元提高到600元和500元。基层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得征税。

  4、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主动向下岗职工宣传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政策为导向,鼓励引导其从事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经营项目,如生产和经销化肥、农药、饲料等免税货物,自办或合伙承办民政福利企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生产掺兑不少于30%废渣的建材产品等,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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