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意见[条款废止] 豫国税发[1998]177号 1998-06-1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点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点废止。
为了保证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顺利进行,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收行为,积极支持企业改革 (一)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现阶段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企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要深入到企业改制的整个过程中,在事先、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的关注。一是事先介入。税务部门要主动向各级党政部门领导汇报,阐明税务部门参与企业改制的重要性,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涉税决策咨询,当好参谋,要转变工作作风,不能被动地等、靠。二是要事中参与。要全面掌握企业改制情况,积极参与企业改制过程,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支持企业顺利进行改制。尤其是要参与企业的清产核资过程,对企业的欠税要做到债有主,防止税款悬空,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三是要事后服务。对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有关涉税问题要按照现行政策实事求是地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帮助企业顺利改制。 (二)在现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实事求是地处理有关税收问题。 1、改制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款的处理问题。一是对有欠税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款,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抵顶欠税。二是对新成立企业承接老企业债权债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对新成立企业承接老企业的欠税、留抵税款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办理过渡认可手续。 2、改制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取消问题。对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改制后成为“空壳”的不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老企业,应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3、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对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只要符合规定,仍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实行“统管分营”形式的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目前商业企业的改制形式普遍采用“统管分营”模式,即商场作为唯一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实际上商场已将其全部或部分柜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经营。这些承包或承租方除定期向商场上交租赁费和管理费外,其经营均是自筹资金、自已进货、自负盈亏,与商场无关。存在的问题是有的承包或承租人以商场的名义进货,取得的专用发票由商场申报抵扣;有的商场仅以收取的承包或承租费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有的商场对自营部分按一般纳税人办法纳税,对承包、租赁部分则按小规模纳税人办法申报纳税。 为堵塞征管漏洞,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对目前采用“统管分营”模式的商业企业纳税人的确定,要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其分别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单独纳税。对改制后的商场和承包(承租)单位,分别按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取消手续。 二、强化优质服务,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合伙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和税收征管服务,各级国税部门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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