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9]288号 1999-06-09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鉴于外国企业此类业务具有时间短、流动性强等特点,为加强管理,便于操作,对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即由展览、展销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局要主动联系提供展览、展销活动场所的有关单位,及时掌握税源,认真做好相关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 二、各参展外国企业应于签订参展协议生效后3日内到展览、展销活动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并说明参展时间、业务活动内容等实际情况。各提供展览、展销场所的有关单位应于有关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及参展外国企业名单及时报送展览、展销活动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为加强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参展外国企业采取一定税收保全措施。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展览展销活动的实际情况依法指定提供展览、展销活动场所的有关单位或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四、对参加展销会或有销售行为的展览会的外国企业,可依法暂按不低于10%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