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171号 2003-04-15 各市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4月8日全省计财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的作用。重点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增值税、消费税收入为标准,即以上一年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源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省税务系统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应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要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组织体系。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省局、市局和县级局三级组织管理体系;由下而上,层层负责,最后由省局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体系。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一套两张,分别为“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和“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产品(项目)表”。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数据指标及填报口径由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和时间。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填报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经审核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路径:各市上传一重点税源监控——2003年)。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次月20日之前。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的审核。各市上报数据前需进行审核。进行数据准确性审核时使用总局下发的基层任务参数中企业表和产品表自带的审核公式;进行数据连续性和完整性审核时使用省国税局下发的简表或测算表。数据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上报。如有实际情况须附表说明。 第十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的应用分析。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各市税务局应按季向省局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纠正;及时向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考核的具体指标如下: 考核分为4部分:标准分100分,总得分按标准分扣减,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上报时间:标准分20分。根据每月上报时间记录,月后20日内上报的为20分,滞后1天扣5分。 (二)分析报告:标准分20分。季度分析报告全年4篇为20分,每少一篇扣5分。 (三)数据质量:标准分50分。根据出现数据审核错误的企业户数占上报户数的比例。平均每增加10个百分点扣2分。 (四)审核错误说明:标准分10分。每月上报数据时未附企业审核错误说明的扣1分。 (五)综合评比:上述五项考核内容积分最多的前3名,全省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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