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84号 2004-04-24 广州市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局,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的管理,省局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州)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广州)各指定一家销售公司(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凭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处核准的“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用车辆统计表”,根据《通知》规定的限量计算核定各使领馆免税加油月最高限量,对驻华使领馆销售免税加油票。驻华使领馆只能在指定的一家销售公司购买免税加油票,销售公司每次销售免税加油票不得超过该使领馆3个月核定免税用量。 二、免税加油票应加具“使领馆使用”戳记,可在中石化广州和中石油广州在穗的加油站加油。加油站需核对车辆牌号,属使领馆使用(即“领”字牌号)的,方可销售免税油。 三、指定的两家销售公司须对驻华使领馆销售免税加油票情况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月整理,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本年的免税油销售情况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再汇集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交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处审核无误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按实际销售数量办理免抵税清算手续。 四、以上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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