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广场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案例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案例】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广场店,是一家主要从事商品零售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的收入应予以免税,其中2020年9月免征增值税近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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