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京财税[2006]374号 2006-03-17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独立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凡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与地上房屋不是同一主体结构的地下建筑,为独立的地下建筑。 三、独立的地下建筑的用途的确定,应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对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实际使用用途确定。 四、本通知涉及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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