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6]1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14
摘要:各单位可以通过O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征管处”,查阅此《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最新有效版本。此工作流程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发文通知,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此文档,并更新版本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183号             2006-11-14


各区、分局: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市局重新修订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一年度缴纳国税(含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各项税收)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并能提供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前3年度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检查部门可以凭《鉴证报告》直接出具检查部门意见。

  二、检查部门对《鉴证报告》内容存在疑问的,仍应进行检查。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前三年度《鉴证报告》必须使用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XX公司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范本)》。

  四、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应由中国税务师签署,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应在封面加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备案章”。

  五、各单位可以通过O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征管处”,查阅此《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最新有效版本。此工作流程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发文通知,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此文档,并更新版本号。

  附件:1.SZGS-SJJG-ZGWI019《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2.《关于XX公司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范本)》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