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183号 2006-11-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市局重新修订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一年度缴纳国税(含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各项税收)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并能提供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前3年度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检查部门可以凭《鉴证报告》直接出具检查部门意见。 二、检查部门对《鉴证报告》内容存在疑问的,仍应进行检查。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前三年度《鉴证报告》必须使用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XX公司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范本)》。 四、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应由中国税务师签署,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应在封面加盖“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备案章”。 五、各单位可以通过O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征管处”,查阅此《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最新有效版本。此工作流程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发文通知,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此文档,并更新版本号。 附件:1.SZGS-SJJG-ZGWI019《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2.《关于XX公司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范本)》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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