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理顺代扣代缴关系,健全和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统一的车辆代扣代缴制度。对于单位提供运输业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对于个人从事运输业务,其从事运营业务应纳营业税可以选择由支付运费的单位代扣代缴,从而避免车辆税收经营地点与纳税地点不一致,难以操作,同时明确扣缴义务人的工作职责,强化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四是帮助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使有实力、符合自开票的汽运物流公司申情为自开票纳税人,使该县的货运车辆尽可能地在本县开票纳税,从而进一步减轻车主的额外税收负担。同时加强与扣缴义务人和自开票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 五是加强社会车辆和农运车、拖拉机的税收征管,要解决难度大,隐蔽性强,难以界定是否应征税的问题,主要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进行,就要依靠财保、运管、交通稽征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协税护税组织,逐户逐辆登记造册,设立车辆税务公开栏,全面准确地掌握车辆使用情况,摸清税源底数,定期公开纳税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举报奖励办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农村零散税收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夯实货运业税源管理基础,防止货运业税收的跑、冒、滴、漏现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六是积极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制订鼓励措施,该局制定下发了《我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管理。同时解决了长效激励机制,也制定相应的鼓励优惠政策来留住这些外流车辆,使车主自愿在我县挂牌,主动接受该县相关部门的管理,保障货运业税收不外流。 2、以票控税,实行统一、规范货运业代开、自开票管理制度。 一是对代开货运业发票的,一律按开票金额,实行统一全国的6.65%综合税率,杜绝随意降低税率开具发票行为,做到“一票一税”,严格执行“按月抵顶、按季预结、年度清算、次年不抵”的规定。防止擅自减免税现象的发生。 二是对所有自开票纳税人都要实行最高和最低开票限额预警管理:应按其实际自有车船的核定载货吨位和每月每个吨位开具货运税控发票1万元计算开票的最高限额,以此作为预警。对个体私营性质的自开票纳税人,还要实行最低开票限额预警管理,应按其实际自有车辆的核定载货吨位和每月每个吨位开具货运税控发票1400元计算开票的最低限额,以此作为预警值。 三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对自开票纳税人按规定在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对财务核算健全的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公司的运输成本费用支出确因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实行包干或费用承包的自开票纳税人,地税机关有权按查帐征收与核定最低应税所得率征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征收,以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平均不得低于营业收入的7%,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 3、严格认定,完善审批、强化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 根据国家、省、市的税收政策,鼓励货运公司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到目前为止,该县已办理认定了2户自开票纳税人,为此,该局想办法、出主意,帮助货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尽可能使各汽车运输公司申报为自开票纳税人,使我县的货运车辆尽可能地在本县开票纳税,从而进一步减轻车主的额外税收负担。并且严格按照我市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税务管理规程》办理。 一是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合同的管理。要求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对已签订合同(包括长期合同或临时合同)的运输业务,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开具发票,在提供不了专门运输合同的前提下,发货单、提货单、运费结算单也可作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依据。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妥善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并保存5年以上,以备地税机关检查。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部分长期大额运输合同或认为有疑问的运输合同,必要时应与委托运输方联系或深入委托运输方进行实地调查,以了解合同的真实性,确保企业不出现虚开代开发票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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