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矿字[1991]888号 财政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11-18
摘要:为解决化学矿山维简费严重不足,生产能力日渐衰减的状况,现决定对重点化学矿山(名单附后)维简费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化学矿山磷、硫、硼、矾等四种矿山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一律从现行每吨原矿7元调整到每吨原矿10元。增提的维简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消化,不调整承包基数。

财政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化矿字[1991]888号        1991-11-18

  税屋提示——根据财企[2009]240号财政部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自2009年11月13日起,本法规自动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化工厅(局、公司)、有关重点化学矿山:

  为解决化学矿山维简费严重不足,生产能力日渐衰减的状况,现决定对重点化学矿山(名单附后)维简费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

  一、化学矿山磷、硫、硼、矾等四种矿山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一律从现行每吨原矿7元调整到每吨原矿10元。增提的维简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消化,不调整承包基数。

  二、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矿井(露天采场)的延伸、技术改造、安全措施等。

  三、此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提高维简费标准企业名单(略)

  抄送: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财政部

化学工业部

1991年11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