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化矿字[1991]888号 1991-11-18 税屋提示——根据财企[2009]240号财政部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自2009年11月13日起,本法规自动失效。
为解决化学矿山维简费严重不足,生产能力日渐衰减的状况,现决定对重点化学矿山(名单附后)维简费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 一、化学矿山磷、硫、硼、矾等四种矿山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一律从现行每吨原矿7元调整到每吨原矿10元。增提的维简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消化,不调整承包基数。 二、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矿井(露天采场)的延伸、技术改造、安全措施等。 三、此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提高维简费标准企业名单(略) 抄送: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财政部 化学工业部 1991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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