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便函[2004]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审核要点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10
摘要:(一)对企业申请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审核是否为已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有无未经过纳税调整直接将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作为应弥补的亏损;(二)属企业当年发生亏损的,审核其取得的需补税或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免税所得(如国债利息收入、补贴收入等)是否直接用于弥补当年的亏损,有无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六、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的税前扣除

  (一)对申请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办法的企业,审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是否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有无自行采用工效挂钩办法的;

  (二)对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审核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是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有无发放工资薪金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而据实扣除工资的;

  (三)比较本年度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总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审核提取的工资薪金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部分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如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大于提取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审核是否动用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发放的,有无自行超范围发放的;

  (四)对原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且由于经营机制发生变化或改组改制等原因,成建制划出工作人员而成立的仍采用工效挂钩办法的新企业,审核新企业使用的工效挂钩工资指标是否由原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指标总量中分解而来,有无另行增加新的工资指标的。

  七、发给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

  (一)对申请税前扣除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核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无房老职工是否符合省级政府规定条件,计算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有无超越规定条件扩大发放范围的;

  (二)审核申请扣除住房补贴是否已发放给具体相关人员,如尚未发放的是否已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且补贴已落实到具体相关人员;

  (三)审核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年限是否不低于3年,金额是否均匀扣除,有无缩短扣除年限和各年度税前扣除金额不均等的。

  各局在实施备案事项审核过程中,要以所得税政策规定为依据在上述要点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主动拓展或增加审核要点,保证审核工作严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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