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示——这篇文章2010年3月28日上午是中国人民大学朱青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税务经理研修班上的讲课纲要。实际授课内容要远比纲要中深入和丰富。朱青教授上课风趣横生、妙语连珠。对大国的税收协定都了如指掌,是在是令人拍案叫绝! 一、“走出去”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和目标 “走出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一般包括: 二、“走出去”企业要充分利用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避免跨国双重征税实行的是抵免法,所以“走出去”企业要能够充分享受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还必须能够获得我国的税收饶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我国与经合组织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是对方国家给予我国税收饶让,但与捷克、意大利、韩国、葡萄牙签订的协定中我国也承诺给予对方国家税收饶让。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一些是我国承诺给予对方国家税收饶让的,如我国与马来西亚、泰国、巴基斯坦、塞浦路斯、马尔他、印度、越南、南斯拉夫等国的协定。 三、“走出去”企业有时需要利用国外的中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四、“走出去”企业要合理筹划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子公司要避免成为受控外国子公司(CFC) (三)要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的多层间接抵免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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