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网友微微提问:老师是否对企业比较关心的税务机关风险提示的情况做一介绍? 胡越川 税务部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是一项纳税服务工作,旨在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减少涉税风险。 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包括事先、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即:在纳税人申报前进行往期申报疑点再提示;在纳税人申报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前,及时开展重点事项疑点风险提示、留存备查资料初核辅导等工作;在征期后,强化风险提示结果二次应用,紧凑衔接申报后风险管理工作。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全周期提示风险服务,帮助更多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整理资料备查、减少涉税风险、实现办税无忧。 现在正处汇算清缴的事中阶段,建议纳税人尽早申报,申报与缴税可以相分离。应分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在编制完成会计报表后第一时间报送,在梳理税会差异调整、核实享受优惠政策及金额等事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中反馈的疑点信息,有问题的应即知即改主动更正申报,降低自身涉税风险,减少后续风险应对。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主持人 网友珊珊提问:请问涉及企业所得税需要留存备查的内容有哪些?那些资料需要汇算清缴时就要提供? 胡越川 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及其他扣除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选择不征税收入处理等业务时,应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其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及之后发布的税收优惠相关文件。 纳税人发生特殊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境外税收抵免等特殊业务时,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应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主持人 网友文景提问:如果2023年发生实物公益性捐赠,请问如何纳税申报? 胡越川 如果发生非货币资产捐赠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公允价格计量的,即:实物捐赠的收入和成本已计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公益性捐赠相关明细及调整填报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即可。 如果发生非货币资产捐赠在会计核算时按照成本价计量的,即:实物捐赠的收入和成本未计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对于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应填报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行次“7.(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和“17.(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后,企业可将产品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金额,相关明细及调整填报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捐赠金额与会计账务处理的差额,应填报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行次“30.(十七)其他”。 主持人 网友雨蒙提问:企业年末增提的坏账准备金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但申报表无此项目,请问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胡越川 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利润表填写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相关行次,信用减值损失没有对应行次,可以不填,并同时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择“是”。 虽然信用减值损失在纳税申报表内不填了,但仍应就增提金额作纳税调增处理,因价值恢复、发生坏账损失核销等原因转回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关于申报表的填写,一是继续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同时发生资产减值准备金产生疑点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二是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5行“其他”单独调整。另外,发生坏账损失核销的准备金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栏调整。 主持人 网友吴先生提问:对税务机关发送的增值税异常发票信息,我们已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已计入成本的支出在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吗?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 第 28 号),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企业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上述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3.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主持人 网友佳明提问:企业发生税收滞纳金无论主客观原因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胡越川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所实际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发生以下情形产生的税收滞纳金不予加收:1.因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电子税务局故障等情况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产生的滞纳金;2.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滞纳金;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产生的滞纳金;4.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产生的滞纳金;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81号)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滞纳金;6.法院生效裁定或判决明确不予加收的滞纳金。 主持人 网友洋洋提问:公司向供水公司支付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取得供水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中,污水处理费计算明细及金额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费能否凭此发票在税前扣除? 胡越川 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甲公司可凭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供水企业代收污水处理费相关信息、付款凭证等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木子提问:我们采取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招用员工,员工均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代为缴纳社保,并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代为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人力资源公司就取得的全部资金向我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纪代理服务*代收社保”、“经纪代理服务*代收工资”等)。我们用工支出属于劳务费还是工资薪金?相关支出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 胡越川 从业务实质看,该业务不属于劳动力派遣业务,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用工企业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代为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支付给其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但人力资源公司与上述员工不具有用工关系,因此,不能将其代发的工资作为其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数。 主持人 网友可欣提问: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在计算合伙企业当年度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包括其会计利润中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损益调整对应的投资收益金额,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 胡越川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文件执行,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包括企业会计核算时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对应的投资收益金额,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 主持人 网友冰清提问:企业上年发生股权转让和取得股息的业务,可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税收金额吗? 胡越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只要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即可适用上述规定。 主持人 网友凡凡提问:集团有家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拟办理注销。注销确认清算所得时,是否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清算过程中发生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胡越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低税率优惠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取得所得的优惠,因此,企业清算所得不适用低税率优惠。 清算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损失,需填报《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 网友鱼儿提问:对企业租用员工个人汽车的,哪些可以税前扣除? 胡越川 租赁期内,因该车辆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租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但车辆购置税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阿里提问:上年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发送风险提示,原因是:我司为客户提供软件定制服务,由于该软件主要应用于高端制造设备控制,从产品开发至现场实施、最终验收,整个周期超过一年。软件交付时,客户支付合同金额的60%,我司按照合同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持续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双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通过后,客户支付合同金额40%,如果验收不通过,我司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当时我们认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产生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较大的差异。请问此类业务应如何确认所得税的收入? 胡越川 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所以,贵公司首先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的会计收入。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服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年末)提供服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服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服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服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服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服务成本。因此,贵司提供纯软件服务,应于整个开发周期内(包括最终验收通过)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由此产生税会差异的应做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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