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0年7月成立,一直没有生产经营,前期费用已进入管理费用(开办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开办费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第一款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开(筹)办费,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对在没有开始经营时,已进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应在当期(2010年)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作为纳税调增处理;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将已作纳税调增金额再进行纳税调减处理。若选择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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