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二、发现问题: 现场检查完毕后,稽查人员在科室的案情讨论会上汇报了上述问题,在汇报到印花税部分时,提到该房地产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从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借款4320万元,没有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据该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因公司开发资金不足,就找老板朋友开的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分几次借了这4320万元。 从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借款4320万元?科室负责人听到这里心中顿时升起一团疑云,果真如此吗?难道真的就只是印花税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一个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居然能有几千万的资金外借给房地产公司?其中是否有猫腻?于是要求稽查人员次日再去该房地产公司,将这几笔借款的来龙去脉查清楚。次日,稽查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复查,该公司财务人员仍坚持上述说法,并表示他们当时认为这不是从银行贷的款就没有缴纳印花税,既然稽查局认定要按借款合同的税目缴印花税,公司愿意马上补缴。 三、查处经过: 经过几番周折终于查明:这家机电设备销售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都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控股公司,在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中有一部分是定向销售给某集团公司的职工,其购房款先由机电设备销售公司出面向职工收取并开具收款收据,07-09年共收取售房款4300多万元,再由该机电设备销售公司以往来借款的名义汇给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在收到上述4320万元售房款后也列在往来款中,而没有作为预收售房款申报纳税,少缴营业税等税款240余万元。 四、处理结果: 五、经验教训: 稽查人员听闻后严肃的指出,对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但本案中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没有与事务所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税务机关没有确凿证据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山寨筹划”引发的违法后果只能由该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稽查人员也对此案的查处经验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往来款科目有可能是隐匿着巨额税款的金库,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的往来款项一定要追查到底,不能听凭纳税人的解释就了事,更不能有怕麻烦的思想,只有追根溯源,事实真相才能大白。 ——发表于《湖南地税》2010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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