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征字[1996]46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煤矿维简费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6
摘要: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均应在当地银行单独设立“煤矿维简费过渡专户”,将所征维简费及时存入银行,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划转至省煤炭局帐户(51042120222开户行:省国托)同时由地、市局于月后5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安徽省地方煤矿维简费收入电月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煤矿维简费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6]460号           1996-12-16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地税局、煤炭局《关于征收地方煤矿维简费的通知》(皖地税征字[1996]第364号)精神,现将地方煤矿维简费的具体征收办法明确如下:

  一、征范围及标准

  征收范围: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

  征收标准:皖北矿务局2元/吨;其他地方国有煤矿3.5元/吨;乡镇煤矿2.64元/吨(具体有关规定见附件)。

  二、征收方式

  1、由各矿按月按实际产量足额提取维简费,按规定比例于每月15日前如实申报,并解交矿区所在地地税机关。

  2、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均应在当地银行单独设立“煤矿维简费过渡专户”,将所征维简费及时存入银行,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划转至省煤炭局帐户(51042120222开户行:省国托)同时由地、市局于月后5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安徽省地方煤矿维简费收入电月报”。

  三、征收凭证

  1、煤简费征收使用的“安徽省地方煤矿维简费专用缴款书。(六联单),由省地税局统一设计、印制,以地、市为单位统一领发。

  2、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维简费,原则上通过银行划转,不收现金,特殊情况使用“安徽省地方煤矿维简费征收凭证”(三联单),汇总开具“安徽省地方煤矿维简费专用缴款书”缴入专户。征收凭证向省地税局领取。

  3、征收凭证套印“安徽省地方煤矿维费征收凭证专用章”,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外径规格为18mm×25mm,外边粗圈宽为1mm,内环加刻一细圈,细圈与粗圈间隔1mm.专用章上方为“安徽省地方煤矿”章字样,中间为“维简费征收”字样,下方环边为“凭证专用”章字样,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四、征收手续费

  按实际征收额5%提取,用于弥补征管业务费开支和奖励等。提取办法可在划转省煤炭局帐户的同时直接扣除。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

  1、关于贯彻《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关于执行国家物价局、能源部提高煤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皖煤规财[1996]186号

各地(市)县煤炭局(公司)、财政局、皖北矿务局:

  现将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煤办字[1995]第585号“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省局有关规定,凡95年底在册的乡镇煤矿均包括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二、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存标准,按《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参照省国有重点煤矿现行标准执行,吨煤提取12元,直接计入煤炭生产成本。

  三、根据《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乡镇煤矿维简费集中煤炭主管部门22%,其中:省煤炭工业局集中9%,主要用于乡镇矿新技术推广;地(市)集中6%;县集7%,主要用于矿区安全生产和公用工程。

  四、乡镇煤矿维简费按月实际产量足额提取。县、地、省三级煤炭主管按规定集中部分的收取(解交)办法另行制定。维简费的使用要坚持先征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或截留维简费或当作利润上交。各局、矿要按程序申报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每年由省煤炭局统筹安排省地(市)县集中的资金,各矿自留的部分由县煤炭局审批、下达维简资金的使用计划,严格管理,维简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五、省属皖北矿务局和地方国有煤炭维简费提存标准仍按省规定吨煤提存皆为15元,直接计入煤炭生产成本。省局集中部分及用途仍按省物价局,省煤炭厅皖煤财字[92]第40号文中规定执行。

  六、加强审计监督,煤炭局与财政部门一起,每年对维简费进行两次专项审计,以保证维简费足额提取,按比例集中,合理使用。

  七、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煤炭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国家物价局、能源部提高煤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煤计财字[1996]40号

皖北矿务局、各地市煤炭局、各行署、市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能源部分别(90)价重字635号文、(91)价重字592号文下达了提高统配煤出厂价格的通知,省物价局、物资局、煤炭厅以皖价工字(90)114号文、(91)224号文转发。

  皖价工字(90)114号文规定:皖北矿务局提价金额(9元/t)50%用于补亏,50%列作生产发展基金,其中1元上交煤炭厅;地方县国营煤矿提价金额中(10元/t)补亏和生产发展基金各50%,在发展基金中50%上交煤炭厅。查煤炭厅集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皖价工字(91)224号文和(91)价重字592号文规定:售价平均每吨提高五元,其中三元用于补亏,二元作为专项维简费,在价外收取(其中:一元用于治理瓦斯防尘。一元用于塌陷房屋改造、搬迁补助资金),要求由省煤炭厅集中,根据我省情况,省煤炭厅只集中一元用于治理瓦斯、防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皖北局应在加价中交省煤炭厅2元/t,各地市县国营矿应上交省煤碳厅35元/t,上交集中的这部分资金,由省煤炭厅统筹安排,主要用于:

  1、煤矿重大安措工程,重点是瓦斯,防尘工程。

  2、重大技术措施工程。

  皖北局、各地市煤炭局应督促各矿按月向煤炭厅计财处汇交。着“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筹集资金下年由省煤炭厅统筹安排下达计划。各局、矿要按程序申报项目:必须有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图纸、设备材料清册),设计先由局初审后报厅、厅审查后进入项目库。每年根据资金情况,从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有秩序、有重点的安排。

  集中这部分资金是国家为扶植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有力措施,这也是为解决我省地方国营煤矿安全、技改补欠工程量大而资金来源枯竭的现状所必需的。这部分资金是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请按皖价工字(90)114号文和(91)224号文规定的执行日期及时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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