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三稽告[202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来源:海南省第三稽查局 作者:海南省第三稽查局 人气: 时间:2022-04-22
摘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琼税三稽告[2021]48号      2021-06-09

张XXX(身份证号码:3101****06294018):

  因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到你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23号)公告送达,你本人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联系电话:0898-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23号)主要内容如下:

  张XXX(身份证号码:3101****94018):

  (一)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2016年8月29日,你与刘XXX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将你持有的五指山XXX经济开发有限公司55%股权转让给刘XXX,转让价5,000,000.00元。2016年9月2日至10月21日,你共收到刘XXX支付的5,0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2017年11月7日,你与张XXX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你持有的五指山XXX经济开发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给张XXX,转让价10,000,000.00元。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2月27日,你共收到张XXX支付的10,0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8月29日,你与刘XXX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合同金额15,000,000.00元;2017年11月7日,你与张XXX签订《协议书》,合同金额15,000,000.00元。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未缴个人所得税2,897,000.00元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的规定,对你未缴印花税15,000.00元予以追缴。

  综上,合计追缴税款2,912,000.00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未缴的印花税15,00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具体金额由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自动计算结果为准。

  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若你本人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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