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2]4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26
摘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办理,即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把相关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2]43号       2012-03-2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的共享、应用等具体工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层级

  省局负责与省工商局协作实现全省范围内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的共享,各级国税局也可根据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与同级工商局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应用工作职责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于每月15日前获取省工商局共享的信息,并通过网站群内网平台清分至全省各市(县、区)局,具体地址为“内网工作平台/资料中心/省局/信息中心/陈静/工商股权信息”。

  省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和大企业处负责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应用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省局征管科技处负责与省工商局信息共享的协调工作。

  各市(县、区)局负责信息的核查和征管工作。要按时从省局内网工作平台下载股权转让信息,在1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根据核查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信息:

  1.对于需要征收所得税的股权交易,在核查结束后当年汇算清缴前完成税收征管工作,并填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情况台帐》(见附件1);

  2.不属于本单位税收征管权限的股权交易,将信息转交至负有征管权限的单位;

  3.对于不需要征税的股权交易,将核实信息结果填写台帐,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办理,即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把相关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直接向非居民企业追缴税款。

  年末终了,各市、县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数据汇总后填报《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非居民股权转让信息核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分别报市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各市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将所属市、县局数据汇总后于1月20日前分别报省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各级国税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分发、统计和反馈共享信息,按月编制工作台帐,分门别类地将共享信息按照工作进度详细统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积极探索税务、工商协调配合的新模式,提高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及应用工作质量和效率。

  附件:附件1-3.doc

  1.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情况台帐

  2.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情况统计表

  3.非居民股权转让信息核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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