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国税2012年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通州国税 作者:通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3-04
摘要: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发布《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就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资产损失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   (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1.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答: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的申报手续问题
  问: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需履行哪些手续?
  答: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说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企业发生的2011年(含)以后应扣未扣支出的专项申报说明的具体操作如下:
  (1)情况说明
  企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应报送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涉税项目扣除年度、扣除的金额、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原因、影响以前年度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情况,应退税(亏损)情况。

  (2)《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情况申报表》
  企业应报送《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受理后留存备查,一份接收人签字后返还企业。

  (3)专项申报
  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应报送以下补正专项申报资料:
  ①应扣未扣所属年度已申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应扣未扣所属年度补正申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处理问题
  问:对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形成的以前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我市在具体操作时如何处理:
  答:鉴于目前《年度纳税申报表》和CTAIS申报系统无法实现对多缴税款在追补年度抵扣的要求,因此对以前年度的多缴税款统一采取退税的方式。

  (六)企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七)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1.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未低于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实施条例》规定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10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答:按照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机器设备确定的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2.以公允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八)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年度内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将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未支付未取得利息支出的有效凭证,能否从当年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方可从税前扣除,未提供有效凭证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对于汇算清缴后取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的,如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在2011年(含)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和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税务处理。即: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因此形成的多缴税款予以退税。企业在追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如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在2011年(不含)以前的,仍可以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但按《征管法》的规定追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九)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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