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性搬迁政策问题解答
(一)政策性搬迁的范围问题
问:企业因哪些原因发生的搬迁行为属于政策性搬迁,可以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搬迁报废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40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企业因搬迁报废资产是否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采取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的方式扣除资产损失?
答:考虑到40号公告属于对政策性搬迁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报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直接计入企业的搬迁支出,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
(三)搬迁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发生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1.简单安装支出的税务处理
问:按照40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其中“简单安装”如何判定,简单安装支出是否需资本化计入资本性支出?
答:简单安装一般是指在不改变搬迁资产功能和物理特征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序、规格把器材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对于因简单安装而发生的支出,可以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不需资本化计入资本性支出。
2.大修理支出的税务处理
问:按照40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其中“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存在确定标准?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涉及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3.其他资本性支出的税务处理
问:对搬迁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简单安装又不满足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安装、修理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对搬迁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简单安装又不满足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安装、修理等需资本化的支出,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比照40号公告对大修理支出的税务处理,以资产净值加上后续安装修理等支出作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换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
问:按照40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对于搬迁企业换入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使用年限?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对于搬迁企业换入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投入使用后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五)搬迁开始年度确认问题
问:在政策性搬迁中,搬迁开始年度如何确认?
答:参照40号公告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边搬迁边生产或搬迁后再生产的,搬迁年度均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六)搬迁完成(搬迁时间满5年)后发生搬迁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在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应视为已完成搬迁计算搬迁所得(或损失),但当时有部分搬迁支出尚未发生,在以后年度发生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在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计算政策性搬迁清算所得(损失)后,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与该政策性搬迁项目有关的搬迁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七)政策性搬迁的税务管理与核算问题
问: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的是否需对与搬迁有关的收入、支出、资产进行单独核算?
答:按照40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搬迁企业应单独核算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并能准确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以下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资产损失政策问题解答
(一)损失确认条件的执行口径问题
1.问:按照25号公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其中“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指的是该笔应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的年度,还是确认为损失的年度?
答:按照重要性原则,对损失金额较大、对当期纳税所得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予以重点管理;对金额较小,对当期纳税所得影响较小的资产损失项目进行一般性管理。考虑到确认单笔金额大小的目的是考量其对企业当年纳税所得的影响,因此“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确认损失当年的收入总额。
2.问:按照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中,“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其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以购买该资产的年度还是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成本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
答: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存货计税成本的期末数作为计算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