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国税2012年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通州国税 作者:通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3-04
摘要: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发布《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就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资产损失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   (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二)损失时间的确认问题
  问: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发生报废损失,2011年会计根据内部审批文件,按账面净值作损失处理,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12年进行变卖处理,取得变卖收入计入2012年损益。对于这种跨年度情况,损失确认时间是2012年,还是先按会计处理在2011年确认(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括变卖收入的部分),2012年企业取得的变卖收入在2012年缴税?
  答:按照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残值已变卖)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上述损失应作为2012年发生的损失,申报扣除在2012年。

  (三)对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因破产、关闭等原因形成)的确认条件问题
  问:对于债权性投资损失,25号公告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对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上述政策中“有关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与“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两项条件须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其中一项条件即可适用“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
  答:对于债权性投资损失中,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但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只需满足“有关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即可。企业已确认债权投资损失的债权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已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将确认损失后又收回的部分计入当期纳税所得。

  (四)境外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实施后,对于企业发生的涉及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涉及境外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损失等境外损失能否申报扣除?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鉴于因债务人或被投资企业在境外发生损失的情形复杂,涉及的证据不易判定,国家税务总局需做进一步研究,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不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认真办理回复1275件涉税建议提案  中国税务报 厉征
  据初步统计,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会议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共办理及回复全国“两会”交办的涉税建议、提案共1275件,总数略高于十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十届会议期间的1215件。这5年间,国家税务总局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上述涉税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回复工作,获得相关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好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全国“两会”涉税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把办好涉税建议提案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接受人大代表民主监督,促进依法履行税收职能的重要途径;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和改进税收工作的重要渠道。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做到了准确领办、及时交办、认真承办和加强督办。为办好涉税建议和提案,总局领导多次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做好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也及时发出通知,明确办理工作重要意义,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全面部署各项办理工作。总局各承办单位根据职能分工,主动承担责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程序,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了涉税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

  记者了解到,5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办理涉税建议和提案的过程中,积极吸收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合理建议,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努力通过办理涉税建议和提案推动税收工作的科学发展,陆续推出一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举措。

  近年来,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关于改革完善现行货物和劳务税制度的建议和提案。根据在东三省等地区及行业的试点成果,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企业降低了税负,有利于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和减少重复征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自2012年起在上海市选择部分行业试点,2012年9月至年底,这项改革的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和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营改增”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重点关心的税收问题。2008年以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居民收入水平。特别是2011年6月30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仅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3500元,同时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实施上述调整后,工薪收入者纳税面明显下降,纳税人数大幅度减少,减税效果十分显著。

  资源税改革也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呼吁声中由点及面,逐步深化。自2010年6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自2010年12月1日起,油气资源税改革扩大到整个西部地区。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从价计征改革。同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资源税改革有力地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增加了资源产地改善民生和治理环境的能力。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多条建议和提案,要求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此相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实施了多项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一是提高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二是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三是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四是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五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六是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上述措施力度大、范围广,相关企业获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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