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国税2012年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通州国税 作者:通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3-04
摘要: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发布《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就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资产损失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   (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发布《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就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资产损失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
  (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1.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问: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仍受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数额的限制?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国有性质企业发生的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中已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2011年向银行借款用于建造一幢建设期为 2 年的厂房,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5000 万元,年利率6.31%.同时银行的投资部与该企业签定协议,针对此笔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500万元。企业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建造的厂房成本,还是作为费用性支出从当期扣除?
  答:按照1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考虑到厂房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对归属于厂房建造的财务顾问费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应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通过计算折旧予以扣除。

  (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从事代理服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从事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期货代理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计入期间费用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1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入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对从事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期货代理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未列入企业营业成本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执行。

  2.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问题
  问: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电信企业的标准如何把握?
  答:按照1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电信企业发生的上述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规定,从事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为电信企业。

  (四)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答:对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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