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杜丽娟 人气: 时间:2013-06-15
摘要:  2013年8月1日开始, 营改增 在原来 1+6 基础上继续扩围, 十二五 期间,营业税将实现全部纳入增值税框架的目标。作为地方税收主要来源的营业税一旦被取消,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财政将面临巨大缺口,弥补财政缺口,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

  2013年8月1日开始,“营改增”在原来“1+6”基础上继续扩围,“十二五”期间,营业税将实现全部纳入增值税框架的目标。作为地方税收主要来源的营业税一旦被取消,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财政将面临巨大缺口,弥补财政缺口,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

  问题是,1994年财税改革迄今,在长达20年左右的时间里,我国的税制建设一直停留于有地方税但无地方税体系的状态,在此背景下,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工作该从何处破题?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BMW中经智库专家高培勇认为,在下一步的税收改革中,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工作,不能也不宜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打主意,而应当也只能另辟蹊径——由增设专属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做起,可从增设对居民个人征收的财产税和位于零售环节的流转税做起。

  “营改增”已迈出坚实的一步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从2012年1月1日上海试点“营改增”以来,以结构性减税为重心的财税改革大幕已经拉起,回顾一年的试点效应,你认为营改增对税制重新构建的影响多大?

  高培勇: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一种新的目标定位,“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先后被载入中共十八大报告以及“若干意见”之中。将这一目标定位付诸实施的基本路径,就在于通过税收改革,在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大致不变的前提下,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减少由企业缴纳的税,增加由居民个人缴纳的税,从而建设一个融间接税和直接税、企业法人纳税与居民个人纳税为一体的大致均衡的税收体系格局。

  回顾过去一年围绕“营改增”所走出的基本轨迹,便会发现,事实上,围绕建设一个大致均衡的税收体系格局目标,我们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比如,作为迄今为止涉及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一项结构性减税举措,即便在以上海为代表的少数区域内和以“1+6”为代表的少数行业内,甚至除上海之外其他区域的试点时间只有区区几个月或仅仅一个月,“营改增”已经带来了400亿元的减税规模。随着今年实施“营改增”的区域范围扩展至全国,行业范围扩展至铁路运输、建筑安装和电信等众多领域,其所涉及的减税规模将可能达数千亿元。毫无疑问,这些被减下来的税都属于间接税。

  再如,作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部署,“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已经深入人心并逐步落实。其中,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仅已经进入议事日程,而且将作为与“营改增”相辅相成的税制改革举措,着力推进。

  无论是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扩大,还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所涉及的都是增税。这些可能被增上去的税都属于直接税。

  可以预期,最迟在“十二五”落幕之时,随着营业税被全部纳入增值税框架体系的进程,中国将进入一个整体税收制度体系的重构阶段,并由此迎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曙光。

  《中国经营报》:既然结构性减税中出现税负的有增有减,那么如上所述,直接税和间接税会此消彼长的局面,如何看待这种税负转嫁?

  高培勇:说到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现实的税收格局,可以2012年的数字为例:70%以上的税收收入来自间接税,剩下的25%左右的直接税中,19.5%又是企业所得税,只有5.8%的税收收入,来自于个人所得税。如此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格局,归结起来,具有两大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突出特点:
  其一,价格通道,即70%以上的税收要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之一,附着于价格之中,通过价格的传递而转嫁于广大的消费者。

  其二,企业出口,70%以上的间接税加上近乎20%的企业所得税,大约90%以上的税收都出自企业之手,由企业缴纳给政府。

  正是如此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格局,导致我们在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调节过高收入方面一再地遭遇实在跨越不了的种种难题:

  70%以上的税收须通过价格转嫁,意味着我们的税收归宿在整体上是难以把握的。无论增税还是减税,基本上是“一锅煮”或“一勺烩”。不论富人和穷人,要增税,大家一起增;要减税,大家一起减。不论是由谁具体多缴了税收,通过价格通道的层层转嫁过程,最终买单的,都是全体消费者。也不论是由谁具体少缴了税,最终获益的,同样是全体消费者。锁定特定的人群实行“定点调节”,让税收的归宿能够有所把握,对于我们,目前还是一个难以企及的事情。

  此外,90%以上的税收需通过企业之手缴纳,意味着我们的税收调节在整体上是难以触及居民个人的。中间隔着企业这堵墙,政府着眼于居民收入分配所实施的调节,即便意图明晰,目标确定,一旦投入操作,经过企业这个中间环节,其有效性究竟能有多大,目前绝对是一个难以提及的世纪之谜。

  最后,只有6%左右的税收直接来自于居民个人,意味着可用于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空间极其狭小。在如此狭小的空间内,即便税收制度的设计极其科学,即便税收的征管技术极其现代,即便实施操作的税务人员素质极其高超,它所能产生的能量,相对于它所锁定的调节对象——居民收入——而言,也属于小马拉大车,心有余力不足。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目前无疑还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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