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6.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二)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 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包括: 1.买价.包括购进扣除项目时支付给销售方随价加收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购货方作进价处理的各项费用(如煤炭维简费等)。 企业缴纳的烧油特别税不予扣除。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 5.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一)产品销售收入额的计算 1.产品销售收入额包括: 纳税人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额,包括纳税人以销售产品为条件,从购贷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2.工业企业自销的应税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而且又应当缴纳营业税的产品,应当按照出厂价格征收增值税。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这部分包装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额中计征增值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额中征税,但是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额,按销售的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税。 3.工业企业将自制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对外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应当按照工厂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中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 4.工业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产品或非生产项目的应税产品的计税金额比照第3项的规定办理。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如商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和基建单位等等)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 5.销售废品、下脚料的收入金额。应抵减“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 (二)扣除税额的计算 扣除税额可以按当期购入数计算(即:购进扣税法),也可以按实际耗用数计算(即:实耗扣税法)。具体计算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核定。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的计算公式: 扣除税额=本期扣除项目的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1)本期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 ①本期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包装物的金额。 ②本期外购动力的金额。 ③本期生产领用在“超储积压物资”“专项物资”料目核算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④本期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的金额。 对以“材料采购”科目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金额的企业还包括: ①由基本建设单位转入用“基建拨款”或“基建贷款”购入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②随同引进设备进口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③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2)代收代缴的税额,是指纳税人委托加工的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税额。 (3)下列各项不得计入扣除金额: ①用于出租、出借周转使用的包装物金额,不包括转作销售收入征税的包装物的金额。 ②转让、销售扣除项目的金额。 ③用于生产产品税产品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④用于对外修理、提供劳务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⑤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⑥转入“超储积压物资”“专项物资”科目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⑦用于生产未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不包括用于生产转作销售收入征税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⑧非常灾害损毁的材料金额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对以“材料采购”科目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金额的企业还包括: 材料采购过程中,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个人等收回的材料短缺和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的金额。 对以各材料科目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金额的企业还包括: ①盘盈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②领用的扣除项目剩料退库的金额。 ③委托加工产品入库的金额。 ④各种扣除项目废品、下脚料等入库的金额。 (4)纳税人将已计入“扣除税额”的扣除项目转让、销售,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对外提供劳务的,应按照扣除税率,计算补缴已扣除的税额,为简化征收手续,也可采取相应抵减“扣除税额”的办法。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转让、销售,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对外提供劳务的,如果委托加工该项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中的应扣税额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已计入“扣除税额”,应按照扣除税率计算补缴已扣除的税额。为简化征收手续,也可以采取相应抵减“扣除税额”的办法。 2.实耗扣税法 (1)以“生产费用表”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税额的计算方法: 以企业本期的“生产费用表”中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和销售费用中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作为本期扣除金额,然后乘以扣除税率,再加上委托加工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即为本期应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扣除税额=(本期“生产费用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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