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增[1987]9号 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3-20
摘要: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对外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纳税。

  本期“生产费用表”中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①外购材料的金额;

  ②外购燃料的金额;

  ③外购动力的金额;

  ④“其他支出”中耗用的通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包装物科目核算的扣除项目以及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外购动力金额和外部加工费的金额。

  ⑤本期销售费用中耗用的通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包装物科目核算的扣除项目和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外购动力的金额。

  ⑥代收代缴的税额,是指纳税人委托加工的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税额。

  下列各项不得计入扣除金额:

  ①用于出租、出借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的金额。不包括转作销售收入征税的包装物的金额。

  ②用于生产未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不包括用于生产转作销售收入征税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③“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内的生产费用”中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④用于生产产品税产品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2)以“商品产品成本表”或“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税额的计算方法:

  以企业本期“商品产品成本表”或“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中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和销售费用中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作为本期扣除金额,然后乘以扣除税率,再加上委托加工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即为本期应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扣除税额=(本期“商品产品成本表”或“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本期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①原材料的金额;

  ②燃料及动力的金额;

  ③“废品损失”中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④“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中耗用的通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包装物科目核算的扣除项目的金额,以及应计入应税产品成本的外购动力和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的金额。

  ⑤本期销售费用中耗用的通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包装物科目核算的扣除项目和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外购动力的金额。

  ⑥代收代缴的税额,是指纳税人委托加工的扣除项目,已由委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税额。

  下列各项不得计入扣除金额:

  ①用于生产未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不包括用于生产转作销售收入征税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②用于生产产品税产品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③用于对外提供工业性作业所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④生产产品所耗用的本企业产品(如自制铸件、零部件等)在填写“商品产品成本表”或“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时未作还原处理的,其自制材料的工、费金额。

  (3)以销售产品成本中实际发生的外购扣除项目作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税额的计算方法:

  ①根据本期“生产费用表”求出本期生产产品成本扣除率,直接乘以本期销售产品的销售工厂成本,加上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得出本期销售产品的实耗扣除额,然后乘以扣除税率,再加上委托加工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即为本期应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扣除税额=[(本期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扣除项目金额/商品产品工厂成本)+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②根据“商品产品成本表”或“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求出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扣除率,直接乘以本期销售工厂成本,加上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得出本期销售产品的实耗扣除额,然后乘以扣除税率,再加上委托加工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即为本期应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扣除税额=[(本期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扣除项目金额/商品产品工厂成本)+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附件下载:财税增[1987]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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