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增[1987]9号 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3-20
摘要: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对外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纳税。

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财税增[1987]9号      1987-03-20

  税屋提示——根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若干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和自产自用产品征税办法的规定,以及对进口的地毯、农具和机动船舶改按调整后的税率征税,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二、统一执行《若干规定》后,钢坯、钢材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和扣除税率,暂仍按原规定的办法办理。三、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改按新税率执行后,对农业机具暂按应纳税额减征20%;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铸锻件,暂按应纳税额减征50%;电子原器件仍暂按12%的税率征税,其他电子产品恢复按14%的规定税率征税。")

  一、增值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三、扣除税额,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和扣除税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

  四、扣除项目,是指为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扣除项目的金额,是指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

  五、扣除项目的扣除税率如下:

  (一)化学纤维、毛纺织品(不包括地毯毛纱)、其他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机器机械零部件,按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二)其他扣除项目,一律按照14%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增值税计算办法》执行。

  七、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对外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纳税。

  八、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由委托方纳税。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是否纳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凭委托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的证明,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产品,其应纳税额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如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凡是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均准予扣除。

  对属于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扣除税额)÷(1-增值税税率)

  九、纳税人将已计入扣除税额的外购扣除项目转让、销售或用于生产非增值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对外提供劳务的,其已计算扣除的税额,应按照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补缴。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产品转让、销售或用于生产非增值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对外提供劳务的,委托加工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应扣税额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如果已按规定计入扣除税额,应计算补缴已扣除税额。

  十、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包括到外地自销或委托外地代销产品),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的核算地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附件)

财政部

1987年3月20日

增值税计算办法

  一、扣除项目和扣除项目金额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①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②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③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修用的各种材料等。不包括应由专用基金(如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开支的各种材料。

  ④包装用辅助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3)零部件(半成品):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零部件(半成品)。

  (4)修理用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专用的各种备件,不包括应由专项基金(如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开支的各种备件。

  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指定限额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包括:

  (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家俱用具、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如铸造用煤。

  (2)动力用燃料。如发电用煤。

  (3)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如取暖用煤。

  (4)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

  (5)为生产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4.外购动力: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汽等各种动力。包括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5.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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