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计税方法对北京市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进行了“营改增”税负调查。经测算和分析发现,如将税率设置为5%,金融企业将不会因“营改增”而减轻税收负担。笔者对国外的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方法进行了研究和考察,认为我国对金融业欲实行增值税简易征税方法主要基于金融的特殊性和我国税收征管因素的考虑,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深化金融业增值税制度的改革。 一、研究背景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0号文”),提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然而,在上海、北京、江苏等省市的试点工作中,金融业并未被纳入试点范围。究其原因主要为金融业关系国计民生,在税改方案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开展试点工作,且采用何种征税方案尚存争议,财税[2011]110号文中提出的简易征税方法是否为最佳方案尚待论证。2012年2月,为了配合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的试点工作,笔者接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委托,对北京市辖区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乡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125家金融企业的税负进行了系统的调查和测算,并广泛获取来自各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 从诸多反馈意见中,我们发现在简易征收方法下, 税率是各大金融企业的关注焦点。事实上,国际上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并非仅用单一的方法计征,在确定金融业增值税的政策时, 各国通常既考虑到金融业的整体税负亦会考虑不同业务的税收差别,兼顾效率与公平两大原则。因此,本文在充分考虑北京地区金融企业对金融业“营改增”建议的基础之上,通过考察各国金融业征税方法,探讨并提出对我国金融行业“营改增”计税方法有益的建议。 二、 北京市主要金融企业依照财税[2011]110号文计税方法税负变动情况的调研分析 依照财税[2011]110号文的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和我国目前较低的税收征管水平,目前阶段我们只能对金融业的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根据我们对金融企业的调研,当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为3%时,金融企业增值税的税负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大致能减轻42%;当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为4%时,金融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大致能减轻23%;当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为5%时,金融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大致能减轻5%。由于增值税税负减轻,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负也同比例减轻。以下为几组较具代表性的测算结果。 此外,由于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而增值税一般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在金融企业营改增后,其税负下降幅度并没有文中计算那么明显。在考虑到营业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因素的情况下,初步估算结果如下:当增值税税率设置为3%时,金融企业的税负将减轻27.5%;当增值税税率设置为4%时,其税负将减轻3.75%;当增值税税率设置为5%时,税负将增加18.75%;当增值税税率设置为4.17%时,金融企业改革前后的税负大致持平。 表1 某证券公司2011 年营业收入的增值税测算结果 单位:亿元
表2 某担保公司2011 年营业收入的增值税测算结果 单位:万元
表3 某信托公司2011 年营业收入的增值税测算结果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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