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黑地税函[2008]30号 2008-02-28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函[2009]5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房地产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条款废止。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落实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强化税收增长措施”的要求,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抓好新旧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转换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和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等替代现行直接减免税的政策转换工作。对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政策执行到期的企业要及时恢复征税。对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取消的优惠政策要停止执行。对执行过渡政策的老企业采取建立台账等方法进行专门管理,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保证税收不流失。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各地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财务管理规范,账簿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并且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要实行查账征收;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保证企业所得税税负公平。 各地对核定征收企业,要通过加强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促使企业建账建制,规范财务管理,为准确核定应税所得率和逐步向查账征收过渡奠定基础。 三、科学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定额 各地要根据新税法精神和经济发展变化情况,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要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确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政策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对实行定额征收的,要防止由于税率降低、扣除放宽而降低定额,对以往核定定额不足、行业发展较好、价格上升较快、利润增长较多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定额。 各市(地)局根据省局统一要求确定的本地应税所得率,要报省局备案。省局对确定应税所得率明显偏低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四、强化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 1.做好应税所得率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由现行的4-20%调整到5-20%。各地要按省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工作。 2.加强外出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对外出从事施工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可按合同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待项目竣工后进行清算。 3.建立省内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信息比对制度。从2008年1月1日起,省局将定期集中各市(地)省内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信息,传送到相关市(地)局,进行交叉比对,堵塞征管漏洞。具体办法省局另行制定。 (二)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 1.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要加强对预售收入的管理,按照省局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进行调整。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稽查力度,对房地产企业实施重点稽查,保证税收应收尽收。 2.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市(地)局要不低于以下标准确定本地应税所得率:经济适用房3%;非经济适用房:哈尔滨市18%,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13%,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12%,伊春、黑河市及大兴安岭地区和其他市所属县(市)10%。各市(地)要根据房地产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开发项目和销售市场等情况,区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确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不得搞“一刀切”。 五、加强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对我省总机构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外省总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以及省内跨市(地)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要搞好税源调查,了解掌握本地总分机构情况以及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后企业所得税变化情况。认真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政策,帮助企业研究在我省缴纳所得税的合法途径和办法。及时解决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为汇总纳税企业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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