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实施意见 皖国税函[2014]35号 2014-02-1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2号),增强我省企业跨国经营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用好用足税收激励政策,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国内税收环境 积极落实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为“走出去”企业出口产品及时办理“免抵退”税;对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确认、企业境外税款的抵免等所得税政策执行到位,全力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执行环境,消除企业到境外投资创业的后顾之忧。 二、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政策信息服务 通过组织召开“走出去”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活动及网站、报纸、刊物、“12366”税收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提供咨询,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政策指引。在国税机关内、外网设立“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专栏,及时更新包括税收协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税收争议的解决与应对措施在内的有关内容。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资企业纳税服务需求响应反馈机制,根据不同企业境外投资的特点,加强对我省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提高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注重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为“走出去”企业防范和降低税收风险 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政策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境外投资健康发展。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本地区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情况,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防范国内和国外的税法遵从风险。 四、认真执行税收协定,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国际税收环境 及时了解我省“走出去”企业在税收协定谈签方面的需求,对于企业希望中国与其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谈签税收协定的,层层上报,向总局反映,为总局制订税收协定谈签计划提供依据。要根据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和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做好对企业的税收协定宣传和辅导工作,使税收协定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切实为企业所熟悉、掌握和使用。对于企业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答,不清楚的应尽快上报上级国税机关予以明确。简化和规范“走出去”企业申请协定优惠待遇的相关办理程序,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及时为需要在缔约国方享受协定待遇的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缔约国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有不同要求的应及时研究解决,帮助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资格。 五、建立税务相互协商工作机制,为“走出去”企业解决跨国税收争议提供援助 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协定解决争议的相关条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设立专门岗位、专门渠道和专业人员为“走出去”企业及时提供税收援助和辅导。对于我省企业认为外国税务机关违反税收协定规定进行征税而提起相互协商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等手续,以便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与对方进行协商。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对发生的涉税贸易摩擦,要严格按规定配合总局做好涉税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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